《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您孩子的人生第一证,孩子上学、上保险、出国定居等都需要它,请您认真对待、妥善保管。
办证时间每周一至周六(按先后顺序依次办理)
星期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均停办。
办证地点昌邑市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一楼)
需带证件1、婴儿父、母双方有效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军人还需带军官证、部队出具的身份证明即有效身份证号码,外籍人员带护照)。
2、非母亲办理的,需提供由新生儿母亲签字授权给新生儿父亲的委托书。
3、新生儿出生超一个月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4、年5月1号起出生超过一年的新生儿除出具以上证件外还需要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5、产妇入院分娩时必须提供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否则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6、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需由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办理,不能代办。
7、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在出院前办理,特殊情况规定时间不办理的,需另预约时间。
8、如提供虚假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9、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本人(委托人)责任:医院所填写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相关内容认真核对、确认、签字后,信息一经打印不予更改,其后因信息错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人(委托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适用于年1月1日以后在昌邑市内医疗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丢失的。
二、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
2.医院出具的原始分娩信息
3.《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新生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材料(必须写明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及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
7.在报纸上刊登的丢失声明一月后,带报纸办理。
8.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新生儿父母亲自办理不准许他人代办。
9.补办时间:周一至周六下午,其余时间和节假日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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